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中晟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8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资料图】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
(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9:15-
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48,763,4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79%。具体如下:
总股份的 39.0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763,4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0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程国鹏、徐栋、单秀华、许春栋、张鸿嫔、李
秋兰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侯浩杰、易永健、贺喜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前述三名独立董事与经累积投票选举产生的六名非独立董事一起组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杨惠芳、沈维新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8,763,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前述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经公司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杨学良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